本文发表于 2020 年,文中引用的标准和规定可能已经更新,请以现行版本为准。
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将自6月1日起施行。此文件的发布引起广泛关注,这是2019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从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后,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明确号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下方链接,获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2004/t20200404_244813.html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下方链接,获取新文件的前身,《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具体内容。
https://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2254443/n2254450/c3940139/content.html
通过对比发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规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较之前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住建部51号令的整体架构和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但新规出台,又有哪些变化和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与旧规相比,新规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进行了简化,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
新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旧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新规删去了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旧规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由此对比可以发现,在消防验收环节,上述橙色字体内容在新规中均被去除,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就可以进行消防验收。那么,是不是说明建设单位不需要做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请继续往下看:
新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5)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2)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
这些条例依旧说明了在消防验收环节,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看到验收材料中删去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化就以为消防产品的安全性检测以及建筑材料的防火检测不需要做了,这其实是错误的,从全文来看,住建部的51号令其实进一步强调了对于材料、构建类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和进场复验的要求。住建部门在原有消防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消防验收的要求,融入了部分住建工程项目验收的要求,标识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从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过渡时期的结束,住建部门全面接收消化消防验收的职责,这也标识着各地消防材料检测的要求需要完全落实。
同时新规还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做出重要强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一术语在旧规中已经出现,但语焉不详、提及较少。而此次新规出台,这一主体的重要性显然已经被提升了一个档次。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新规中所阐释的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参与到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建筑材料防火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多个环节,这对于技术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从业者而言无疑是一个新的机遇。对于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要求和责任也会加强。住建部门对于消防验收在51号令中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多身份的责任要求和确定,将工作环节责任明确划分,有利于住建部门更好的审查和监管。在这同时,也对技术服务机构等做出更多要求,由此可见,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机遇大好,材料检测的重要性和地位不可动摇。
住建部51号令即将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执法主体根据体制改革变更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将拥有广阔未来,而消防材料检测的全面落实也在进行之中。
原文首发于公众号「华慧防火技术研究」,查看原文